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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保税区支行、梁德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保税区支行,梁德勇,杨海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字第399号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保税区支行,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58号3号楼104、204。法定代表人钟成才,行长。被执行人梁德勇,男,195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杨海莲,女,195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保税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梁德勇、杨海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滨民初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德勇、杨海莲存款157125.4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士华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