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临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李世光等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世光,杜香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26号申请人临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法定代表人韩胜利,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胡五强,现任临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法人员。被执行人李世光,河北省临西县人。被执行人杜香香,河北省临西县人。临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李世光、杜香香执行临计征决字(2014)066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2014)临行非审字第97号行政裁定准予对临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临计征决字(2014)066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杜香香在临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官寨信用社账户的存款壹万贰仟元整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跃勇执行员 董永刚执行员 侯继会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金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