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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民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南通威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南京绿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威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南京绿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民初字第1096号原告南通威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陈桥街道育爱村2组。法定代表人肖智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继敏,远闻(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经济开发区滨江东路297号。被告南京绿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下关区建宁路5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威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南京绿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南通威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南通威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威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40元(南通威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南通威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遥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唐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