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执字第203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上海浩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灵博��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浩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灵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徐执字第203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浩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谢清���,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灵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李灵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上海浩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灵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徐民四(民)初字第26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灵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租金、暂计利息及滞纳金等共计40,629.7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无实际经营场所,现去向不明,经本院银行点对点系统及向有关部门查询,其名下无证券、车辆、房产、其它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此,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有关证据等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继续的必要,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徐执字第203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玉标审 判 员 姚健敏代理审判员 冒 勤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沈 纯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