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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周泽全与安徽鲜之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泽全,安徽鲜之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保字第00037号申请人:周泽全,男,1959年0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身份证号码340121195901276417份证号码340121195901276417被申请人:安徽鲜之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云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安徽鲜之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2日二次赊欠申请人肥料款47869元。为了保护本人合法权利,申请人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陶楼乡陶西村秋季4.5万斤稻谷债权给予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路蜀麓苑12幢204室房屋作为担保。为了保障其损失得到顺利实现,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秋季4.5万斤稻谷债权,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安徽鲜之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4.5万斤稻谷或50000元债权予以冻结,同时对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路蜀麓苑12幢204室房屋(房地权证合蜀字第××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守珍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钟友坤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长民保字第10号申请人张吾云,男,1966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长丰县双墩镇湖滨社居委王郢���。申请人王才芬,女,1968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长丰县双墩镇湖滨社居委王郢组。被申请人李纯强,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长丰县下塘镇埠里村西郢组。被申请人叶华凤,女,35岁,车主,住长丰县下塘镇埠里村西郢组。申请人张吾云、王才芬于2007年10月30日22时10分被李纯强驾驶叶华凤所有的皖A335**号小型面包车撞伤,现在医院接受治疗。事故经长丰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张吾云负事故次要责任,李纯强负事故主要责任。申请人张吾云、王才芬于2007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叶华凤所有的皖A335**号小型面包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吾云、王才芬被李纯强驾驶的皖A335**号小型面包车撞伤,现在医院接受治疗,被申请人李纯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申请人为了保障其损失得到顺利实现,申请对叶华凤所有的皖A335**号小型面包车予以扣押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叶华凤所有的皖A335**号小型面包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戚明贵审判员胡守珍审判员葛子燕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张丹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长民一初字第151-1号原告宋玉仙,男,195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0121195407205218,居民,住长丰县岗集镇前丰社居委宋一组。被告刘风点,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1322198101172238,住山东省城县褚墩镇西永安村770号。被告张保仕,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山东省城县褚墩镇西永安村51号。被告张保仕,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山东省城县褚墩镇西永安村5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守明与被告康玉乐、樊(凡)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守明于2008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樊(凡)树芝在长丰县人民法院(2008)长民一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中所得的赔款40115.6元给予保全,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樊(凡)树芝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九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樊(凡)树芝在(2008)长民一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中所得的赔款40115.6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胡守珍二00八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张丹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长民保字第00009-1号申请人:周泽全,男,汉族,1959年1月27日出生,住长丰县陶楼乡陶楼村街道。身份证号码340121195901276417被申请人:安徽鲜之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陶楼乡。法定代表人:马云系该公司经理。请求对被申请人在陶楼乡陶西村秋季4.5万斤稻谷债权给予保本院于2012年6月8日作出的(2012)长民保字第0000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本案被申请人耿海军、长丰县捷达汽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履行其承担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耿海军所有的皖A7E1**号重型专项作业车给予扣押,同时对担保人葛德龙所有的权证字号为:长丰县房证字第20002986号房屋查封。保全费1070元,由王化清等4人承担。审判员胡守珍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钟友坤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2)长民保字第00009-1号长丰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人王化清等4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耿海军所有的皖A7E1**号重型专项作业车给予扣押和葛德龙所有的权证字号为:长丰县房证字第20002986号房屋的查封,本院作出(2012)长民保字第00009-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根据本案案情的需要,请协助以下事项:解除对葛德龙所有的权证字号为:长丰县房证字第20002986号房屋查封。附:(2012)长民保字第00009-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0一二年十月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