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民孙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王新民与白自元、武金亮、王锐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民,白自元,武金亮,王锐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孙初字第1067号原告:王新民,男,1958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孙吉镇孙吉村2组。被告:白自元,又名白清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孙吉镇孙吉村2组。被告:武金亮,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址职业同上。被告:王锐霞,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民与被告白自元、武金亮、王锐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民于2014年10月8日以已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新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谢海涛人���陪审员XX勤人民陪审员  尚养俊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冯万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