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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37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闫海俊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闫海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3772号罪犯闫海俊,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7日作出(2011)佛三法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闫海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8月1日作出(2011)佛中法刑二终字第21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1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闫海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9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闫海俊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5次;2012年8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千八百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闫海俊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其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闫海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五日(刑期执行至2014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莫振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