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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娄中立终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湖南东升典当有限公司与陕西安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涟源市湄江镇联新煤矿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安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东升典当有限公司,涟源市湄江镇联新煤矿,吴灿飞,贺文光,朱志雄,朱礼权,李初辉,陕西安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湖南湄江湖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娄中立终字第1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安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胜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东升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子轻,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涟源市湄江镇联新煤矿。法定代表人朱志雄,该煤矿合伙事务执行人。原审被告吴灿飞,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贺文光,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朱志雄,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朱礼权,男,198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李初辉,女,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陕西安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责人李品桂,该分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湖南湄江湖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灿飞,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陕西安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4)娄星民立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上诉人陕西安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被上诉人湖南东升典当有限公司起诉陕西安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当由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借款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出借人湖南东升典当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将款项通过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内银行付给借款人涟源市湄江镇联新煤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应认定出借人湖南东升典当有限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作为本案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提出,在本案中,陕西安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超过法定期限,原审法院以此为由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亦符合法律规定。综上,陕西安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立贤审 判 员  颜征求代理审判员  李连春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曾永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