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中刑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舒培和(假)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舒培和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怀中刑执字第462号罪犯舒培和,男,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4日作出(2011)方刑初字第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舒培和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5000元。被告人舒培和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29日作出(2011)怀中刑二终字第52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被告舒培和的定罪与量刑的处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5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8月9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4年9月1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认为,罪犯舒培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假释,并提交了罪犯舒培和确有悔罪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舒培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多次获得监区奖励加分,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15.3分。原减刑时已交纳罚金3000元,本次减刑交纳罚金4000元。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意见建议对其实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假释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及年、季度改造质量评估审批表、罪犯悔罪书、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舒培和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能积极履行部分罚金,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舒培和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谢云霞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 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