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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刑执字第335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金万成故意杀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万成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沈刑执字第3359号罪犯金万成,男,195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铁岭县,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服刑。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3日作出(2003)铁县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万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金万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4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认为,罪犯金万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截至2014年5月25日,罪犯金万成多次获记功、表扬奖励。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金万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减刑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万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洪成审 判 员  秦艳芳代理审判员  项 前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董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