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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州民初字第259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巴中市巴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梁信用分社与吴继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中市巴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梁信用分社,吴继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州民初字第2597号原告巴中市巴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梁信用分社。法定代表人周依春,巴中市巴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告吴继承,男,汉族,生于1959年,住巴州区江北大道。本院在审理原告巴中市巴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梁信用分社与被告吴继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巴中市巴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梁分社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中市巴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梁信用分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刘梅林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黎臻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