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营站民二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白某与马某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马某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营站民二初字第00243号原告白某,女,1964年3月19日,回族,职业:无业营口市人,住所营口市站前区。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营口市站前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女,1977年11月17日,汉族,职业:无业,现住营口市站前区。原告白某诉被告马某借用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5元,减半收取1137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隋传义审 判 员 李 远人民陪审员 高晓琳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韩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