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虎民初字第0201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怡良与杨乐、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怡良,杨乐,王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虎民初字第02017-1号原告刘怡良。委托代理人潘明成,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卫东,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乐。被告王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怡良与被告杨乐、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怡良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乐、王玲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怡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乐、王玲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游进国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蒋雅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