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南法执字第30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杨帝庚与茂名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帝庚,茂名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茂南法执字第308-1号申请执行人杨帝庚,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茂名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茂名市。法定代表人:李瑞南,该局局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的(2012)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于2003年12月2日作出的(2003)茂南法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茂名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茂名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支付工程款、借款和设计费569836.29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杨帝庚,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9056元,其他诉讼费1200元,执行费8098元。但被执行人茂名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茂名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存款2172510.36元(账号:44001690103051*****、440016906680593*****),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洋审判员 朱雅贤审判员 谢 正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日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