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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振京与被告康建平、王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京,康建平,王月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2531号原告王振京,男,1994男3月27日生,满族,住平泉县。被告康建平,男,1986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平泉县。被告王月飞,男,1993年4月5日生,满族,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京与被告康建平、王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振京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振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振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王振京承担。审判员  李靖刚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自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