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振京与被告康建平、王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京,康建平,王月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2531号原告王振京,男,1994男3月27日生,满族,住平泉县。被告康建平,男,1986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平泉县。被告王月飞,男,1993年4月5日生,满族,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京与被告康建平、王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振京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振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振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王振京承担。审判员 李靖刚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自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