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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民初字第136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民初字第1364-1号原告张某1,女,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王体兵,沈丘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2,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赵书亮,沈丘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2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1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对被告张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财产保全费1120元由被告张某2负担。审判长  樊耀奎审判员  李泽峰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抗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