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民初字第136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民初字第1364-1号原告张某1,女,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王体兵,沈丘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2,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赵书亮,沈丘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2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1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对被告张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财产保全费1120元由被告张某2负担。审判长 樊耀奎审判员 李泽峰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抗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