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广民三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田小兵与广饶蓝海大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小兵,广饶蓝海大饭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三初字第309号原告:田小兵,女,。委托代理人:邵作冰,男。被告:广饶蓝海大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红旗路以南(经纬大厦)。法定代表人:丁德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小兵诉被告广饶蓝海大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田小兵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小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田小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英姿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