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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民二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吉林省扬辉经贸有限公司与长春龙吟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扬辉经贸有限公司,长春龙吟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民二初字第199号原告:吉林省扬辉经贸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大街东大小区1-1栋5门。法定代表人:杨印,经理。被告:长春龙吟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岭东路1073号。法定代表人:贲宇航,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扬辉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龙吟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扬辉经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春龙吟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迪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翟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