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嘉知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平湖市新花都娱乐会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9)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平湖市新花都娱乐会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嘉知初字第32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周华超,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湖市新花都娱乐会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经济开发区环城西路461号三层。法定代表人:俞秀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平湖市新花都娱乐会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杨迪虎代理审判员 舒珊珉代理审判员 孙连杰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马佳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