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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开民初字第206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李霞与王运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霞,王运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开民初字第2060号原告李霞,居民。被告王运忠,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霞诉被告王运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