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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月民一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黄隽华与杨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隽华,杨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月民一初字第864号原告黄隽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许春林、张荣财,江西赣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冬,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隽华诉被告杨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隽华以其已与被告杨冬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隽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隽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计人民币一千三百五十元(已减半),由原告黄隽华负担。审判员  魏荣平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志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