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月民一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黄隽华与杨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隽华,杨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月民一初字第864号原告黄隽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许春林、张荣财,江西赣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冬,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隽华诉被告杨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隽华以其已与被告杨冬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隽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隽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计人民币一千三百五十元(已减半),由原告黄隽华负担。审判员 魏荣平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志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