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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嘉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轩云全与程继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嘉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轩云全,农民。被执行人程继科,农民。申请执行人轩云全与被执行人程继科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03)嘉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轩云全的申请,被执行人程继科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程继科37057.9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程继科支付了案款37057.94元,余款申请人轩云全自愿放弃,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03)嘉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吉岗审判员  董孝增审判员  王衍奎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曹泽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