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珠刑初字第9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大专文化,学校行政事务人员,家住衡阳市石鼓区古汉大道。2014年3月24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取保候审。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检公诉刑诉(201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东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文钢、人民陪审员叶丽娜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曾蓉担任记录。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小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于2009年在中国农业银行衡阳市江东支行办理卡号为622836002******的金穗信用卡一张,透支额度是10000元人民币,后被告人刘某追加透支额度5000元人民币。因迷恋购买足球彩票,被告人刘某从2010年1月开始透支,到案发前共透支金额14460.27元人民币,中国农业银行衡阳市江东支行于2012年8月13日至2014年1月22日期间共六次向被告人刘某发出催缴通知书,被告人刘某一直未归还透支款。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已归还透支款项1500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刘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案发后积极偿还透支款项及利息,得到了被害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江东支行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刘某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刘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东升审 判 员 文 钢人民陪审员 叶丽娜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曾 蓉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第二款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