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罗法执二字第169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深业深港(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钜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钜图实业有限公司尖东城卡拉ok歌舞厅、于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业深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钜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钜图实业有限公司尖东城卡拉OK歌舞厅,于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罗法执二字第1694-3号申请执行人深业深港(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德宝,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市钜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友福。被执行人深圳市钜图实业有限公司尖东城卡拉OK歌舞厅。负责人范永革。被执行人于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黑龙江牡丹江市××火炬办事处××组。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罗法民三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1,431,245.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国土、银行、车管、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已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于滨名下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6692.89元;港币22785.19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善泽代理审判员 郑旭豪代理审判员 李金善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