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含民调确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刘军、张娟等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军,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含民调确字第00116号申请人:刘军,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含山县。申请人:张娟,女,200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法定代理人:张宗祥,系张娟父亲。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刘军、张娟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并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军、张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9月19日经含山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刘军于协议签订之日赔偿张娟财产损失950元、医疗费3780元、护理费5280元、营养费1580元、交通费1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90元,合计11780元(已给付)。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义来二0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齐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