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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民民初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1527号原告马某甲,女,1972年12月2日出生,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马某乙,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于2014年10月8日以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马福成审 判 员  罗胜利代理审判员  王承福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马 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