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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389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陈源贤与杨四宝、杨培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源贤,杨四宝,杨培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3897号原告陈源贤,男,汉族,住址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陈荣哲,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志猛,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四宝,男,汉族,住址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杨培峰,男,汉族,住址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源贤与被告杨四宝、杨培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源贤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源贤诉被告杨四宝、杨培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源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源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为223元,由原告陈源贤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英好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叶海亿本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