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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二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原告金XX诉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兰新电器综合市场金潮文体用品商行、蒋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XX,兰新电器综合市场金潮文体用品商行,蒋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二初字第602号原告金XX。委托代理人周曙煜,甘肃永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新电器综合市场金潮文体用品商行,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兰新电器综合市场地-B2019。经营者金承其,该商行业主。委托代理人滑丽萍,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XX。委托代理人张久云,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XX诉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兰新电器综合市场金潮文体用品商行、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XX撤回对被告兰新电器综合市场金潮文体用品商行、蒋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隆璋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美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