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中刑执字第0111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阮海铜抢劫罪,阮海铜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阮海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刑执字第01116号罪犯阮海铜,男,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合刑初字第00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阮海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七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4年9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进行了网上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阮海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阮海铜自入监改造以来,在服刑期间获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阮海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阮海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耀审 判 员 张智代理审判员 仰芮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胡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