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吴名燊与海南中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名燊,海南中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861号申请执行人吴名燊。被执行人海南中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人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吴名燊与被执行人海南中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第二条的内容:限被告海南中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海口市海秀中路XX号中平广场X幢XXX房过户至原告吴名燊名下,过户税费由被告海南中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海口市海秀中路XX号中平广场X幢XXX房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吴名燊(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健雄审 判 员 张汉政代理审判员 林志飞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邝道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