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李执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矫秀丽与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矫秀丽,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李执字第1140号申请执行人矫秀丽。被执行人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李闯,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同振,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宋海涛,男,汉族,系被执行人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推荐担任本案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矫秀丽与被执行人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6日审结,该案(2013)李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案款人民币14705.43元、诉讼费及公告费人民币1188元、执行费人民币138元;共计人民币16031.43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14年11月底前全部付清,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约定,则自愿接受法院强制执行并承担违约责任。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李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清华审 判 员 杨美生助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臧文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