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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滨商初字第063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无锡肯克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与龙工(福建)挖掘机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肯克重工设备有限公司,龙工(福建)挖掘机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滨商初字第0634号原告无锡肯克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钱姚路勤新工业园88号-V2。法定代表人黄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峥、鞠爱军,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工(福建)挖掘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龙岩经济开发区龙工路1号。法定代理人李杭丽,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彦,福建远大联盟(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肯克重工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工(福建)挖掘机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肯克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龙工(福建)挖掘机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肯克重工设备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肯克重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龙工(福建)挖掘机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0元减半收取65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00元由原告无锡肯克重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贞代理审判员 张磊人民陪审员丁霞静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马    毅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