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法执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毕某某监护人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某某,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法执字第127-1号申请执行人贺某某,男,200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川县可镇。法定代理人贺林龙,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址同上,农民。被执行人毕某某,男,200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川县可镇。法定代理人毕林俊,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川县哈乐镇,农民。本院在执行贺某某申请执行毕某某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光明审判员 周 银审判员 李明海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俊岗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