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执字第145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孔庆生与聊城市裕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庆生,聊城市裕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1451-1号申请执行人:孔庆生,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聊城市裕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聊城公园东门南500米。法定代表人邵广峪,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商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8月10日前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聊城市裕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玮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