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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牛民初字第69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成都金萨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与陈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金萨商务酒店有限公司,陈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牛民初字第6902号原告成都金萨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汪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江。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金萨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金萨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金萨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金萨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成都金萨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文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妮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