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行诉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卞国彦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国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昆行诉初字第00011号起诉人卞国彦。2014年9月29日,本院收到卞国彦的行政起诉状,以昆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为被告,诉称:对昆公交认字(2014)第424800号《路外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其负该起交通事故次要责任的认定不服。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路外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是交通事故相关情况的证明材料,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卞国彦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秋群审判员 费国金审判员 钱金兴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曹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