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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齐法执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毛震与孔德福、孔德林、张强、郝峰、范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震,孔德福,孔德林,张强,郝峰,范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字第609号申请执行人:毛震,男,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被执行人:孔德福,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孔德林,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张强,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郝峰,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范超,男,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孔德福、孔德林、张强、郝峰、范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齐商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联全审判员  张万全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彭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