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齐法执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毛震与孔德福、孔德林、张强、郝峰、范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震,孔德福,孔德林,张强,郝峰,范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字第609号申请执行人:毛震,男,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被执行人:孔德福,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孔德林,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张强,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郝峰,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范超,男,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孔德福、孔德林、张强、郝峰、范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齐商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联全审判员 张万全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彭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