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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法民初字第0258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法民初字第02589号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66年10月23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马普泽,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65年5月21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隆健明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隆健明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