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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阆执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丁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X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阆执字第967号申请执行人丁XX,男,60岁,汉族,住阆中市双龙镇金龟坝村X组X号。被执行人王XX,男,59岁,汉族,住阆中市新村路X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阆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1月7日作出了(2013)阆执字第4-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王明进在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开发分公司川东北采气厂从2013年1月起至2014年8月止应领取的工资收入中每月予以扣留1,0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XX在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开发分公司川东北采气厂应领取并被扣留的工资20,000.00元予以予以提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剑平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