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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元法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白四囡、黄继云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方信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四囡,黄继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方信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元法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白四囡,女,1976年10月24日生。申请执行人黄继云,男,1973年10月10日生。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马星,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方信合,男,1980年3月24日生。申请执行人白四囡、黄继云与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方信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元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2014)元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1)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分别支付白四囡、黄继云赔偿款13362元和4160元,两项合计17522元;(2)由方信合分别支付白四囡、黄继云赔偿款15777.75元和3337.82元,两项合计19115.57元。申请执行人白四囡、黄继云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方信合支付前述赔偿款。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支付了赔偿款17522元。申请执行人白四囡、黄继云于2014年5月13日与被执行人方信合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方信合于2014年9月30日前支付赔偿款15000元,余款4115.57元申请执行人白四囡、黄继云自愿放弃。被执行人方信合于2014年10月8日主动履行了15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元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锦霞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XX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