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冷民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原告永州市开利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露、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永州市冷水滩区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州市开利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李露,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永州市冷水滩区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冷民初字第809号原告永州市开利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爱荣,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利群,男,汉,1967年1月4日出生,永州市人,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新勇,系永州市开利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李露,女,汉,1988年4月29日出生,永州市人。委托代理人胡首仲,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永州市冷水滩区分公司。法定代理人:蒋英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小平,男,汉,1962年11月29日出生,永州市人,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州市开利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露、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永州市冷水滩区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州市开利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了调解协议,并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解决了纠纷。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州市开利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永州市开利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登飞人民陪审员 杨芳黎人民陪审员 赵文复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亚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