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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胶商初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子福与徐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福,徐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商初字第1811号原告王子福,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徐斌,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福与被告徐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丽萍代理陪审员  郭文全人民陪审员  郑学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许龙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