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胶商初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子福与徐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福,徐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商初字第1811号原告王子福,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徐斌,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福与被告徐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丽萍代理陪审员 郭文全人民陪审员 郑学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许龙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