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李执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卜正云、张昌英、周芮、周瑞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正云,周芮,周瑞祥,张昌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李执字第967号申请执行人卜正云。申请执行人周芮。申请执行人周瑞祥。以上三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张昌英。申请执行人张昌英。申请执行人张昌英、卜正云、周芮、周瑞祥与被执行人宋栋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5日审结。该案(2014)李民初字第473号-2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案款人民币160000元及诉讼费人民币2450元,执行费人民币2300元;共计人民币164750元。被执行人从2014年10月份起每月偿还1500元至付清之日止,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约定,则自愿接受法院强制执行并承担违约责任按原调解书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李民初字第473号-2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清华审 判 员 杨美生助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臧文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