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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民初字第29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初字第2903号原告刘某,男,汉族,1979年8月7日出生,住武夷山市。被告阮某,女,汉族,1984年5月27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阮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黄利敏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许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