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民初字第29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初字第2903号原告刘某,男,汉族,1979年8月7日出生,住武夷山市。被告阮某,女,汉族,1984年5月27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阮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黄利敏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许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