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泉民初字第39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徐敬彬与陈雷、李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敬彬,陈雷,李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泉民初字第3991号原告徐敬彬。委托代理人邵珠刚,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雷,个体。被告李蕾,徐州市公安局民警。委托代理人兰光旭,男,1974年3月24日生,汉族。原告徐敬彬诉被告陈雷、李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关林独任审理,于2013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敬彬及其委托代理人邵珠刚、被告陈雷、被告李蕾及其委托代理人兰光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敬彬诉称,原告与被告陈雷系多年朋友关系,被告陈雷为经营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截止至2013年6月1日被告陈雷累计向原告借款998000元,被告陈雷承诺会及时归还,但时至今日被告陈雷仍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归还借款本息。被告陈雷借款时与被告李蕾系夫妻关系,两被告应共同偿还借款本息。综上,原告故起诉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998000元及利息32400元(7万元×24%/年×1年(2012年8月20日至2013年8月20日)+13万元×24%/年×6月(2013年2月26日至2013年8月26日))。被告陈雷辩称,被告同意偿还,没有异议。借款用于化肥经营,与被告李蕾无关。被告李蕾辩称,本案债务数额巨大,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属性,本案的债务既没有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被告也并没有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因此,该债务系被告陈雷的个人债务。被告有固定的收入以维持家庭生活,并且对被告陈雷对外举债的情况一无所知,因此不能推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的举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综上,被告不应承担偿还责任。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陈雷数次向原告徐敬彬借款合计34万元,2010年2月4日被告陈雷又向原告徐敬彬借款8万元,2010年6月18日被告陈雷又向原告徐敬彬借款10万元,以上被告陈雷向原告徐敬彬借款合计52万元,后被告陈雷偿还了部分本息,至2012年1月1日被告陈雷尚欠原告徐敬彬借款36万元,2012年2月5日被告陈雷又向原告徐敬彬借款3.8万元,以上合计为39.8万元,后被告陈雷就39.8万元向原告徐敬彬出具了借款日期为2013年1月1日的借条,内容为:“今借徐敬彬现金叁拾玖万捌仟元正(398000)”。2012年8月20日被告陈雷向原告徐敬彬借款7万元,并出具了两张借条,内容分别为:“今借徐敬彬现金肆万元正(40000)月息贰分五”、“今借徐敬彬现金叁万元正(30000)月息贰分五”。2013年2月26日被告陈雷向原告徐敬彬借款13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内容为:“今借徐敬彬现金壹拾叁万元正(130000)月息2.5分”。2012年2月3日被告陈雷曾向原告徐敬彬借款30万元,后被告陈雷偿还了部分本息,至2013年1月1日被告陈雷尚欠原告徐敬彬借款16.5万元。该16.5万元及39.8万元的2013年1月1日之前的利息11.94万元、被告陈雷拖欠原告徐敬彬的地砖货款6万元,合计为34.44万元。该34.44万元及其2013年1月1日至6月1日的利息4.305万元、货款6万元2013年1月1日之前的利息1.255万元,合计40万元,2013年6月1日被告陈雷就40万元向原告徐敬彬出具了借条,内容为:“今借徐敬彬现金肆拾万元正(400000)月息2.5分,期限壹年”。2013年9月2日原告以诉称理由起诉至本院,被告则以辩称理由答辩。另查明,被告陈雷、李蕾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4年12月3日登记结婚,后于2013年5月31日登记离婚。被告陈雷与其父亲陈宝平于2009年1月14日注册了徐州三方农资有限公司,经营化肥等农资,于2009年5月5日注册了徐州苏驰贸易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江苏苏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营建筑材料等。被告陈雷还与其叔叔陈宝林于2011年7月5日注册了徐州华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营房屋建筑安装工程等。被告陈雷以上借款的用途为用于化肥等农资经营。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条、婚姻登记信息表、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徐敬彬主张被告陈雷偿还其借款998000元及利息32400元,被告陈雷没有异议并同意偿还,且有被告陈雷签名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雷所借原告徐敬彬的款项系用于其与他人所注册公司的化肥等农资经营,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被告李蕾对被告陈雷向原告徐敬彬所借款项不承担偿还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敬彬借款及利息998000元;二、被告陈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敬彬借款利息32400元;三、驳回原告徐敬彬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390元,由被告陈雷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陈雷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关 林审 判 员  杨春静人民陪审员  李运华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