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邹执一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时少强与夏尚喜、张宗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少强,夏尚喜,张宗明,李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邹执一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时少强。被执行人夏尚喜。被执行人张宗明。被执行人李小燕。申请执行人时少强与被执行人夏尚喜、张宗明、李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3)邹民初字第139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1330000元,已执行/元,尚欠1330000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暂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邹平县人民法院(2013)邹民初字第13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兴光审判员  张建民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夏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