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35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熊智能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智能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3583号罪犯熊智能,男,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英德市,高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0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10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智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2009)佛刑二终字第348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熊智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1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2月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熊智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9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熊智能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2次;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7月获得记功;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并于2011年10月26日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熊智能系严重暴力犯,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履行了财产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本院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及从严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智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5月4日止)。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莫振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