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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崂王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王亮绩与王峰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亮绩,王峰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崂王民初字第121号原告王亮绩。被告王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亮绩诉被告王峰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亮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照峰审 判 员  孙 未人民陪审员  姜元祥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肖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