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崂王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王亮绩与王峰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亮绩,王峰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崂王民初字第121号原告王亮绩。被告王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亮绩诉被告王峰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亮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照峰审 判 员 孙 未人民陪审员 姜元祥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肖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