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榕刑执字第623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蒋钦钦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钦钦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榕刑执字第6234号罪犯蒋钦钦,男,1993年2月20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7日作出(2011)泉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钦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5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4年9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蒋钦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评为监狱表扬;2013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钦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蒋钦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蒋钦钦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钦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4月6日起至2024年8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道伟代理审判员 薛 晴代理审判员 林星星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柯舒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