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50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张永建、顾七妹等与朱玉兰、朱梧生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建,顾七妹,张忆宁,朱燕华,张俊楠,朱玉兰,朱梧生,朱瑞兰,朱祥生,朱红,朱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5021号原告张永建,男,1955年8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顾七妹,女,1963年1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张忆宁,女,1987年5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张永建(系原告张忆宁父亲),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朱燕华,女,1984年4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张俊楠,男,2004年11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理人朱燕华(系原告张俊楠母亲),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列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隋好平,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玉兰,女,1946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朱梧生,男,1951年12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朱瑞兰,女,1954年3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李仲渠(系被告朱瑞兰丈夫),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朱祥生,男,1957年2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朱红,女,1970年3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朱颖,女,1971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陆凤妹(系被告朱颖母亲),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受理原告张永建、顾七妹、张忆宁、朱燕华、张俊楠诉被告朱玉兰、朱梧生、朱瑞兰、朱祥生、朱红、朱颖共有纠纷、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原、被告争议较大,无法在简易程序内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张永建、顾七妹、张忆宁、朱燕华、张俊楠诉被告朱玉兰、朱梧生、朱瑞兰、朱祥生、朱红、朱颖共有纠纷、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唐华萍人民陪审员 褚凤英人民陪审员 汤洪波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